(2014)绍越袍商外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浙江晨琦纺机有限公司与范巧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晨琦纺机有限公司,范巧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袍商外初字第32-2号原告浙江晨琦纺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屠鹏娟。被告范巧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晨琦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巧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晨琦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浙江晨琦纺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鲁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