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壶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马太国与芦月林返还彩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太国,芦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壶执字第17-2号申请人:马太国,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移村。被执行人:芦月林,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壶关县龙泉镇大山南村人,长治市液压厂工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壶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芦月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法定期间内自觉履行,然被执行人到期未能履行,我院于2013年4月10日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芦月林的工资收入,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芦月林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工资款玖仟陆佰元整(9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马 亮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