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特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特字第00051号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刘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