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任民初字第5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济宁市诚信大姐服务中心与殷秀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诚信大姐服务中心,殷秀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任民初字第5324号原告济宁市诚信大姐服务中心,住济宁市红星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粱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冶苑卉,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秀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诚信大姐服务中心与被告殷秀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诚信大姐服务中心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诚信大姐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诚信大姐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大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