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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辽宁某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辽宁某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新华路****单元***室。被申请人:辽宁某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新城街。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辽宁某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开原市世纪经典三期17号17幢文化路132号的下列楼房予以查封:1、111室181696;2、112室181697;3、212室181699;4、311室181700;5、411室181702;6、511室181704;7、451室181742;8、562室181755。世纪经典三期5号5幢文化路120号楼房1172室149746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开原市世纪经典三期17号17幢文化路132号的下列楼房予以查封:1、111室181696;2、112室181697;3、212室181699;4、311室181700;5、411室181702;6、511室181704;7、451室181742;8、562室181755。世纪经典三期5号5幢文化路120号楼房1172室149746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颜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