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保字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延清与杨学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延清,杨学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16号申请人刘延清。被申请人杨学臣。申请人刘延清因与被申请人杨学臣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学臣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坐落于任城区晨阳庄园小区三号楼东三单元1层010室房产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延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济宁市任城区晨阳庄园小区三号楼东三单元1层010室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杨学臣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孙元峰审判员 崔宗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