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某,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4)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玉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ACV1**的轻型普通货车在102省道章丘市普集镇池子头村路段倒车时,与沿1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鲁AE24**(注销)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文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另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文某某到主动到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济王中队投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甲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甲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违法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被告人文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章丘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在此次犯罪前并无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考虑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文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