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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曹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学礼与祁龙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礼,祁龙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曹民初字第427号原告王学礼。被告祁龙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礼与被告祁龙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学礼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礼负担。审判员  陆光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姣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