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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行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江林泽与被执行人陈建兴、肖玉萍、余其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林泽,陈建兴,肖玉萍,余其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江林泽,男,48岁。被执行人陈建兴,男,34岁。被执行人肖玉萍,女,35岁。被执行人余其学,男,44岁。申请执行人江林泽与被执行人陈建兴、肖玉萍、余其学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林泽依据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建兴、肖玉萍、余其学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银行大额存款情况,对被执行人陈建兴、肖玉萍位于泰宁县归化路6号1005号房产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建兴、肖玉萍、余其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林泽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宁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江林泽的债权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651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詹昌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