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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蒙某年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年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年,男,户籍地和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4)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年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蒙某年以人民币15万元山根款从明国强处购得广东省封开县长岗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垌西”山场桉树林。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蒙某年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对该山场的桉树林进行砍伐,砍伐过程中被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面积22.5亩,蓄积47.97立方米,材积31.18立方米,树种为桉树。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被告人蒙某年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材料等证据材料,据以认为被告人蒙某年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某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林木砍伐鉴定意见书、清理山场木材数量地磅单、封开县林业局江口林业工作站证明、证明、办案说明、抓捕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查询、证人刘某明、张某贵、明某强的证言、被告人蒙某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开庭质证、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量刑建议恰当,应予支持。被告人蒙某年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的实际客观情况,对被告人蒙某年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某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桢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伦永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