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邵东亚,阜南县赵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方某某,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颉金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方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颉金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