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执字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夏宪永与舒敏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宪永,舒敏,霰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55号申请人夏宪永。被执行人舒敏。被执行人霰青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霰青青名下的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文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众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