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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执字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夏宪永与舒敏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宪永,舒敏,霰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55号申请人夏宪永。被执行人舒敏。被执行人霰青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霰青青名下的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文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众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