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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张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河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陆河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3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在本市白云区金沙街横沙大街125号景旺超市,以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9月2日20时许,张某在上址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33张,赌资人民币1619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在本市白云区金沙街横沙大街125号景旺超市,以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同年9月2日20时许,张某在上址再次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33张,赌资人民币1619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缴获的“六合彩”投注单据、赌资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材料,证人周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张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六合彩”投注单据33张,予以没收;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61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