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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陈某某,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正权,丰都县社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速某某,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春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思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