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余德利与杨宗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德利,杨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保字第7号申请人:余德利。被申请人:杨宗国。申请人余德利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杨宗国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杨宗国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地号:e-000-01960-6;所有权证号:00072652)房屋一套,本次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3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二、若杨宗国提供本案标的额20万元及利息的等值担保,依法予以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时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