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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苗苗与黄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威,陈苗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苗苗。上诉人黄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黄威未在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威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佩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代理审判员  柯丽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