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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时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撤回申请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春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