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XXX与陈井东故意伤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郭家淇,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在刚,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在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郭家淇与被执行人李在刚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在刚向申请人郭家淇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案件执行费53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姜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