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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牟执字第4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毛玉兴申请执行王全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勤书,毛玉兴,王全来,任国强,郭金永,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牟执字第403-6号申请执行人毛勤书,男,生于1945年10月30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申请执行人毛玉兴,男,生于1973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王全来,男,生于1965年5月24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任国强,男,生于1982年9月3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郭金永,男,生于1977年4月12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郑峰,男,生于1977年8月18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2)牟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全来、任国强、郭金永、郑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8000元及利息2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交纳执行费15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全来、任国强、郭金永、郑峰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新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吕颖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