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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宦某甲与陶某、宋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宦某甲,陶某,宋某,宦某乙,宦某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0135号原告:宦某甲,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剑飞,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陶某,男,194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宋某,女,194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宦某乙,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宦某丙,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宦某甲诉被告陶某、宋某、宦某乙、宦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由芜湖县陶辛镇友谊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代管的死者宦根谊、陶牡丹所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5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由芜湖县陶辛镇友谊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代管的死者宦根谊、陶牡丹所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