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池某某劳务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119号申请人谢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池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池某某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彬民初字第01353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案款,申请人已领回10000元,执行费50元免收,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彬民初字第013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孝民审 判 员 赵 珊助理审判员 景莉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