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彬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池某某劳务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119号申请人谢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池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池某某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彬民初字第01353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案款,申请人已领回10000元,执行费50元免收,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彬民初字第013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孝民审 判 员  赵 珊助理审判员  景莉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