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二明、杨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二明,杨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涡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48594837-6。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吕志强,男,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人民政府代征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高文平,男,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张二明,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赵沃行政村张枣园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12231984********。被执行人:杨影,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张二明之妻,身份证号3412231985********。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张二明、杨影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涡征决(2014)060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涡征决(2014)060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履行催告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涡征决(2014)060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兵审判员 蒿新云审判员 罗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焦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