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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阜阳瑞麟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与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瑞麟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004-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瑞麟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车涛,该公司董事长。阜阳瑞麟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与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阜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偿还阜阳瑞麟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960000元和补偿费480000元。如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期限还款,仍偿还阜阳瑞麟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和补偿金(补偿金从2014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每日按2667元计算)。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45900元,由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阜阳瑞麟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该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云    秋审判员 张松代理审判员冯小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    法    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