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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南刑执字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常世刚 故意杀人 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4821号罪犯常世刚,男,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00年5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05)黔南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常世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常世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1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0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9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5月19日止)。2014年12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常世刚系累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获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常世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常世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裴梧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