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相伟诉薛启玲、薛连民、陈振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薛启某,薛某某,陈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54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须峰,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启某。被告:薛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薛启某、薛某某、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55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英启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