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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韩保忠与李树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保忠,李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馆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韩保忠,农民。被执行人李树友,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保忠与被执行人李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树友至今未履行(2010)馆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树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树友在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堡信用社05×××85账户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会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