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梅民初字第3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俞荣与冯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荣,冯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3234号原告俞荣,男,1981年7月8日出生。被告冯锦辉,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荣与被告冯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荣于2015年1月4日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荣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俞荣申请撤诉,减半收费525元,由原告俞荣负担。审判员  郑文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明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