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6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林书雄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河北省馆陶县鑫顺农机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书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河北省馆陶县鑫顺农机服务部,薛玉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6598号原告林书雄,男,194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吴孝金,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负责人何德明,总经理。被告河北省馆陶县鑫顺农机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被告薛玉珠,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书雄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河北省馆陶县鑫顺农机服务部、薛玉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书雄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省馆陶县鑫顺农机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书雄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省馆陶县鑫顺农机服务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书雄撤回对被告河北省馆陶县鑫顺农机服务部的起诉。审 判 长 游爱民代理审判员 林逸群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