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长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章应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应良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湖长刑初字第830号公诉机关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应良。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辩护人都永斌,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应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应良及其辩护人都永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以来,被告人章应良未经批准,以做服装外贸生意、帮忙周转银行贷款等为由,以月息2分至3角不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涉及金额总计达9956.5万元,所得资金用于还本付息、投资经营、个人消费等,至案发已归还本金454万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章应良向社会不特定的多人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章应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惟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章应良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应良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同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章应良有部分款项是向其亲属所借,不应计算在本案中作为涉案金额;3、被告人章应良已归还了部分借款,并支付了巨额利息;4、被告人章应良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初犯。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章应良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分述如下:1、2009年8月至2014年1月,章应良向李某借款365万元,至案发已归还本金65万元,支付利息156.9万元;2、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章应良向姚某借款236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78.5465万元。3、2012年3月,章应良向马某借款25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16.5万元。4、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章应良向徐会花借款38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45.96万元。5、2011年11月,章应良向陈平借款40万元,至案发已归还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28.8万元。6、2013年8月,章应良向沐建斌借款165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90万元。7、2011年2月至2013年5月,章应良向张培红借款45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33.75万元。8、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章应良向董利红借款151万元,至案发已归还本金40万元,支付利息48.7675万元。9、2010年10月至2014年3月,章应良向马学军借款361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191.57万元。10、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章应良向唐炳芳借款243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6.025万元。11、2010年5月至2011年8月,章应良向钱国明借款18万元,至案发已归还本金7万元,支付利息19.02万元。12、2009年3月至2014年2月,章应良向李真福借款128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48.75万元。13、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章应良向钟水山借款129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32.85万元。14、2007年至2014年,章应良向卢学文借款110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70万元。15、2009年8月至2011年12月,章应良向张卫平借款32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33.78万元。16、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章应良向储茂忠借款525万元,至案发已归还本金250万元,支付利息90万元。17、2014年1月至2014年2月,章应良向张小龙借款30万元。18、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章应良向潘国顺借款20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9万元。19、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章应良向严照林借款120万元,至案发已归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30万元。20、2011年12月,章应良向孙玉如借款101万元,至案发已归还本金40万元,支付利息64.78万元。21、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章应良向钱锋借款60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11.7万元。22、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章应良向杨成借款46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3万元。23、2012年2月至2014年3月,章应良向钟斌借款50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5.5万元。24、2010年10月至2014年3月,章应良向蔡重九借款445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336.45万元。25、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章应良向姚明章借款1324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700万元。26、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章应良向李满年借款2632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1032.0423万元。27、2009年8月至2014年3月,章应良向邱建国借款2178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800万元。28、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章应良向王峰借款80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84.8万元。29、2013年5月,章应良向王林平借款120万元,至案发支付利息211.5万元。30、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章应良向陈天平借款10万元,至案发已归还本金10万元。31、2013年12月,章应良向牛武兴借款4万元。32、2014年2月,章应良向李家伟借款30万元,至案发已归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3.5万元。33、2008年9月至2014年3月,章应良向蒋小凤借款14万元,至案发已支付利息4.8万元。34、2012年8月,章应良向朱莉晔借款20万元,至案发已归还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10.27万元。35、2014年1月,章应良向胡中民借款21.5万元,至案发已支付利息7万元。36、2014年3月,章应良向管新忠借款20万元。37、2014年11月至2012年,章应良向钟明明借款15万元。38、2014年1月,章应良向蔡瑟炎借款5万元。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章应良主动到长兴县公安局投案并作如实供述。另查明,公安机关因本案查封的财产有:1、位于长兴县雉城镇工业园区的面积为6043.44平方米的土地及相关建筑。权利人名称:长兴县荣鑫轻纺有限公司。证书号:长土国用(2005)字第1-1644号。2、被告人章应良所有的坐落于雉城中马小区金马公寓19幢4室住房一套。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借款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查询清单等;2、证人李某、姚某、马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章应良的供述及辩解;4、扣押照片以上证据彼此印证,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中部分款项是向其亲属所借,相应借款不能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沐建斌、董利红、严照林、钱锋、邱建国均是被告人的亲属,但被告人均向上述五名出借人支付了借款利息,可见该部分出借人向被告人出借资金是为获得经济利益的,相应资金应认定为“公众存款”。故该辩护意见和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应良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章应良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章应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应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章应良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查封在案的被告人章应良所有的财产依法处理,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雪明审 判 员 徐 冰人民陪审员 周树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学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