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二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二初字第732号原告李某,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宜章县笆篱乡尖角山村6组。被告范某,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宜章县笆篱乡峙冲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邝宏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 磊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