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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二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二初字第732号原告李某,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宜章县笆篱乡尖角山村6组。被告范某,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宜章县笆篱乡峙冲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邝宏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 磊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