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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董丽萍、吴慧萍与吴慧萍、郑海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丽萍,吴慧萍,郑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47号原告董丽萍。被告吴慧萍。被告郑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丽萍与被告吴慧萍、郑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丽萍于2015年1月4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吴慧萍、郑海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丽萍撤回对被告吴慧萍、郑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丽萍负担。审 判 员 陈伟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姜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