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董丽萍、吴慧萍与吴慧萍、郑海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丽萍,吴慧萍,郑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47号原告董丽萍。被告吴慧萍。被告郑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丽萍与被告吴慧萍、郑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丽萍于2015年1月4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吴慧萍、郑海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丽萍撤回对被告吴慧萍、郑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丽萍负担。审 判 员 陈伟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姜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