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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民初字第4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与代志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代志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4104号原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门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豪门街1699号。法定代表人:及芳,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东亮,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代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豪门公司与被告代志芳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豪门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动争议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召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单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