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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熊辉与邹学华、赵德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辉,邹学华,赵德群,赖金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5号原告熊辉,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邹学华,经商,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赵德群,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赖金盛,公务员,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辉与被告邹学华、赵德群、赖金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9,420元,由原告熊辉负担。审 判 长  伍益民审 判 员  李连德人民陪审员  邱春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魏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