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民一终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运华、张英霞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运华,张英霞,时威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民一终字第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运华。委托代理人赵磊,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张英霞。被上诉人时威凤。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建波,文登城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运华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文高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文登区人民法院(2010)文高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文登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智慧代理审判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侯善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