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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民一终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运华、张英霞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运华,张英霞,时威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民一终字第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运华。委托代理人赵磊,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张英霞。被上诉人时威凤。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建波,文登城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运华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文高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文登区人民法院(2010)文高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文登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智慧代理审判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侯善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