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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碧玲,张智燃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城口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碧玲,张智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城口营销服务部,重庆市城口县来凤铁合金有限公司,张世前,吴大必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1165号原告吴碧玲,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智燃,女,201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吴碧玲,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系原告张智燃母亲,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丹,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城口营销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76888958-0,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2-301号。负责人苏蓉,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重庆市城口县来凤铁合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62267-4,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柿坪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冯贤成,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张世前,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吴大必,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吴碧玲、张智燃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城口营销服务部及第三人重庆市城口县来凤铁合金有限公司、张世前、吴大必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碧玲、张智燃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碧玲、张智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吴碧玲、张智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碧玲、张智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吴碧玲、张智燃负担。审判员  程佳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魏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