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东法执字第8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文彪与被执行人李景进、吴海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东法执字第872-3号申请执行人:钟文彪,男,汉族,1991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景进,男,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海明,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关于钟文彪申请执行李景进、吴海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惠东法埠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李景进应偿还借款本金338000元及利息,吴海明对债务中的2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钟文彪的申请,于2014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吴海明名下有一辆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海明名下的粤XX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发现车辆时,扣押吴海明名下的粤XX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扣押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艳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