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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玲与刘培乾、湖北天舟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刘培乾,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06-1号原告张玲,女,被告刘培乾,男,被告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舟公司)。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法定代表人刘培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诉被告刘培乾、天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培乾、天舟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玲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目的的实现,应对担保财产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培乾、天舟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小琳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北街小商品市场6号6幢建筑面积386.37㎡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7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襄阳国用(2011)第310132006-6号)三、查封担保人陈小琳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国际商都1幢4层A1区4001室(建筑面积661.89㎡,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10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襄阳国用(2013)第310383108-177号)、1幢5层A1区5001室(建筑面积621.36㎡,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10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襄阳国用(2013)第310383108-178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剑波审 判 员  李 锐代理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