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3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松林与郭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林,郭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3798号原告:王松林,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郭季,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林与被告郭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松林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振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范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