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潘美娅与杭州远洋莱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美娅,杭州远洋莱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2号原告:潘美娅。被告:杭州远洋莱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谌祖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美娅诉被告杭州远洋莱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美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江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