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季玉福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季玉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刑执字第00357号 罪犯季玉福,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玉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季玉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季玉福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病残犯鉴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季玉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季玉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