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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民一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19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郝某,又名楚明义,农民。委托代理人程伟东,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郝某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1995年5月1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订婚后二人很少见面,缺乏沟通和了解,××××年××月××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6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男孩楚守乐,××××年××月××日婚生女孩楚亚晴。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因为话不投机发生口角,甚至互相厮打,致使二人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2014年5月份,原告回娘门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孩楚亚晴,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被告郝某辩称,1995年我与原告认识后,在相互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无事生非,我们经常发生争吵,且原告对孩子不管不问,我将钱交给原告保管,原告却经常不留给家用,而是将钱转给其娘家,我同意与原告离婚,至于原告所述共同财产部分不属实,婚后我们共同财产有宝骏630轿车一辆,我并没有存款,存款都在原告处,我们有15000元债权,债权应平均分割。经审理查明,1995年被告在莘县上班时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年××月××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男孩楚守乐,现在部队当兵,××××年××月××日生育女孩楚亚晴,现在范县上小学。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4年5月份,双方生气后,原告回娘门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宝骏630轿车1辆、空调挂机、柜机各1台、太阳能1个、冰箱1台、电脑1台,以上物品均在被告处,共同财产原被告均认可价值5万元。双方共同债权有:借给原告弟弟王新福10000元,借给被告同学宋守雨5000元。2014年9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孩,让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答辩及庭审过程中均明确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只是在共同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另查明,原被告居住房屋上下楼房四间及院子系被告父亲出资所建。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婚生男孩楚守乐已能独立生活,故不存在抚养问题,婚生女孩楚亚晴现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受教育等因素综合考虑,由被告抚养为宜,且被告同意抚养孩子,原告按规定支付孩子抚养费,每年孩子抚养费按照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50%计算,自2015年起至孩子18周岁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关于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均认可共同财产价值5万元,由于共同财产现在被告处,故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共同财产折款25000元。关于双方共同债权15000元,从照顾女方权益及实际情况考虑,原告弟弟王新福欠原被告的10000元债权由原告享有,宋守雨欠原被告5000元债权由被告享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郝某离婚。二、婚生女孩楚亚晴由被告郝某抚养,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年孩子抚养费按照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50%计算,自2015年起至孩子18周岁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三、原被告共同财产:宝骏630轿车1辆、空调挂机、柜机各1台、太阳能1个、冰箱1台、电脑1台归被告郝某所有,被告给付原告共同财产折款25000元,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四、原被告夫妻共同债权:王新福欠原被告10000元债权归原告王某享有,宋守雨欠原被告5000元债权归被告郝某享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洪旭人民陪审员  张淑莉人民陪审员  杨配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冯耀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