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3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兴柱与重庆秉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柱,重庆秉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任永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999号原告李兴柱,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重庆秉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任永军。被告任永军,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柱与被告重庆秉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任永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柱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李兴柱负担。审判员 刘 克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