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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缙云县恒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虞粤枝、新永茂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缙云县恒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虞粤枝,新永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恒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辉。被执行人:虞粤枝。被执行人:新永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恒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虞粤枝、新永茂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执行995162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潘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