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鲍振华与胡浩、储新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振华,胡浩,储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309-5号申请执行人:鲍振华。被执行人:胡浩。被执行人:储新建。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02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储新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43×××85账户存款47000元。该款请转至:岳西县财政局岳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西县支行,账号:12×××4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孟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