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合肥鹏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鹏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诉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合肥鹏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秦红。委托代理人: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天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法定代表人:叶国强。申请人合肥鹏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鹏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鹏宇新型建材有限公��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林燕名下所有的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本市包河区太阳岛芙蓉苑XX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以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