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周桂兰与冯桂生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兰,冯桂生,李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周桂兰,女,满族,农民,地址绥中县荒地镇。被执行人冯桂生,男,汉族,农民,现住绥中县荒地镇。被执行人李玉霞,女,汉族,农民,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周桂兰与被执行人冯桂生、李玉霞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作出的(2013)绥民沙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葫民终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维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桂生、李玉霞应给付赔偿款和案件受理费共计688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执行款5000元,余额申请执行人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绥沙民初字第00630号和(2014)葫终民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冯桂生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仁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