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瀍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判、司马培丛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沈判,司马培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瀍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张波,公司董事长。被告沈判,男,成年汉族,其他不详。被告司马培丛,女,成年,汉族,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判、司马培丛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家定人民陪审员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吕秀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