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黄在芬诉唐金刚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在芬,唐金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92号原告:黄在芬,女,汉族,1939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唐金刚,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在芬诉被告唐金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在芬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在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黄在芬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宋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曲木木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