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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安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会英与陈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英,陈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安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张会英。被告陈增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英诉被告陈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补充证据,故原告张会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