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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16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盐城立新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隆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立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隆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687-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立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三星村十二组。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隆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太极大厦十楼1003室。法定代表人瞿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盐城立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隆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苏隆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商初字第1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宙 关注公众号“”